勞工三 493320041 陳曉欣 (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前訓練生活津貼每人每月為當年最低工資之60%(9,504元),最長補助6個月。
1.負擔家計婦女:指年滿15歲至65歲之間者,以戶為單位,其工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最長補助6個月)。
2.中高年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最長補助6個月)。
3.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最長補助12個月)。
4.原住民: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最長補助6個月)。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內,年滿15歲以上至年滿65歲之間,有能力工作而自願就業者 (最長補助6個月) 。
(二)農漁民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每人每月16,000元(最長補助6個
月)。
1.農民:指15歲至55歲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保被保險人。
2.漁民:指漁會甲類會員,年滿15歲至55歲從事漁業生產者。
3.農、漁民配偶:指年滿20歲至55歲,負擔家計生活之農漁民配偶。
4.參加訓練期間滿3個月(含)以上。
(三)非自願性離職勞工,想要參加職業訓練,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依照就業保險法的規定,應先到就近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辦理求職登記,經職訓諮詢後,轉介到本中心訓練,才能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6個月,以離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之60%計,由勞保局撥款。
※附註:申請人具有多種身分者,僅能選擇其中一種身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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