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為何主張調整事項爭議也可以經由法律訴訟途徑解決?
ㄧ實務界見解
1.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不合理的處理方式
2.基於程序保障理論應讓人民有接近法院、使用法院之機會
二程序保障
基於國民主權原理,法治國家原理法治國家尊重人性尊嚴之原則及憲法上保障訴訟權、平等權、自由權等基本權之旨趣衍生而來。
基於程序保障理論中程序主體權、程序處分權、程序選擇權法理應讓勞資爭議之當事人自行決定欲想用之司法途徑(得到客觀且審慎之結果)抑或較彈性之裁判外紛爭解決方式(得到迅速且經濟之結果)以解決紛爭,應這是讓勞資爭議之當事人在衡量、比較其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輕重下作之決定
Q2:為何認為違憲?
1.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2.應讓勞資爭議之當事人自行決定欲想用之司法途徑抑或較彈性之裁判外紛爭解決方式以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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