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員名單:莊乃欣、周珊如、吳伊伶、李佳潔
何謂中介團體?
•中介團體係指: (一)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或基金會。
(二)具協調勞資爭議案件之能力,前揭之「能力」係指該團體有專職之會務人員,及聘任具調解員或仲裁員能力之人員。
(三)會務運作正常,內控制度健全者 不同意的原因:
1、 公立性的問題;
中介團體雖然為官方轉介,但是團體中具有專業能力的中介人員是否真的能
維持公正公立的角色?或者是會成為勞資任何一方的幫手或是操弄的工具?
2、 和資方的溝通問題還有無法深入體會勞工的困難
中介團體所扮演的角色是在勞資雙方之間搭起溝通的橋樑,但是有鑑於平時和勞資雙方毫無接觸,也不知道實際狀況為何,也不知道勞工的辛酸之處,難免會有隔靴搔癢的疑慮。或許中介團體可以扮演很冷靜的第三者,但會不會也有不冷靜的時候?原本就已形成僵局的勞資雙方,再藉由第三者無法順利溝通產生瞎攪和的局面,會不會讓情況更加惡化導致談判破裂?
3、 對爭議問題暸解的程度不足
勞工和資方在爭議的時候,中介團體是中途才進入的,要暸解或是蒐集資料都要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也許勞資雙方都達成協議或是已經進行到罷工的階段了,可是中介團體還慢一拍,或者在不夠暸解的狀態下做出建議,這樣都非勞資雙方之福。何況中介團體的成員素質如何,對問題解決的能力以及專業度都有待考量。雖然官方有先做一部分選擇,但究竟選出來的人是不是真的能幫得上忙,這都是必需要審慎評估才是。
4、被收買的疑慮!?
中介團體以爭議標得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為原則,但是如果勞資雙方自願支付的不在此限,這樣一來不是有可能會被收買嗎?哪一方出的錢多就幫誰,雖然要給官方審核過,但是我們認為官方能做的,只是看程序有沒有出錯或是有沒有達成協議而已。沒有人能保證不會因為某一方出的錢多而偏袒那一方,造成另一方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如果今天錢多就真的辦事順利,社會沉淪的現象嚴重話,或許根本就不需要有中介團體的存在。
6、官商勾結的問題!?
我們知道中介團體是由官方轉介尋找適合的團體來做中介團體,但是這個環節是不是會發生官方只特定指派某一家?雖然金額不多,但是如果時日累積下來也是一筆不少的金額。又或許,有一些交換後的無形利益?因為在人情化的台灣社會中常常聽聞許多事件都有官商勾結的問題。今天如果中介團體有官商勾結的情況產生,那或許中介團體的意義就盡失了。 同意的原因:中介團體與中央主管機關相較起來較具有彈性空間及轉圜的餘地,中央主管機關是具有公權力的,若是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仲裁,則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若是由中介團體居中協調,可以讓勞資雙方在談判的過程中有較大的彈性空間。
通常勞資雙方在進行協商談判時,多會堅持己見,看不見自己的盲點,很少有人可以站在對方立場進行思考;此時,中介團體是站在公正第三者的角度去介入勞資雙方的問題,立場中立;可以提供勞資雙方異於己方的意見,以較為客觀的觀點作為出發點。
參考文獻:
「勞資事務之民間中介團體與勞資爭議處理」之評論,陳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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