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4日 星期一

影響台灣工會運動發展的原因

第五組組員:王瑋莉、周佳玟、許蕙颥、涂以倪

以下我們分別就法律、經濟、社會及其他面向來加以探討:

一、法律層面

1.工會法令限制 發動罷工的過程繁瑣:
  
  根據工會法第26條(註一),在罷工之前,工會要先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調解不成後,才能進行罷工投票,而且,要召開會員大會投票(注意,是集會投票,不是通訊投票)。投票通過之後,才能擇日罷工。在這過程中,每一個步驟,資方與管理階層以及官方都可以打壓與搞鬼,工會隨時都可能被瓦解。工會要進行罷工的條件嚴苛,且要不危害公共秩序更難,因為若要進行罷工,一定會有社會民眾受影響,所以在台灣工會要進行罷工實在困難重重,也因此影響了工會運動的發展。

2. 勞資爭議處理法 限制罷工權的行使: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註二)說明,一旦進入權利事項的調解或訴訟程序時,勞方便不得行使爭議行為。另外,在我國的勞資爭議案件中,只要勞資之一方提出申請,調解或訴訟程序就會立即成立,這就會造成當勞工想要罷工時,資方便會馬上提出申請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使勞方在此期間無法行使爭議權,造成工會運動的一大阻礙。

3. 勞動法令過時 未能因應時代潮流:
 
  工會運動的相關法令已久未修改,根據勞委會線上「法令查詢系統」(註三)所得的資料,工會法最新的修正時間是民國89年(距今7年),勞資爭議處理法是民國91年(距今5年),而團體協約最為誇張,從民國19年以來(距今77年)從未更改過。勞動法令過時,未能順應潮流即時修改,就會造成實務運用上的困難,並間接限制工會運動的發展。



二、經濟層面

1.工會經費有限:
 
  工會的經費來源,除了會員繳交的會費外,其他特別性或臨時性的募款,都必須先經過會員大會的同意方可徵收,這是一種防止工會變向募款的方式。但因工會經費來源的名目,已被法令明確規範並限制住了,所以使得工會很難再找新的出路去尋求新的經費。既然可運用的經費有限,這也使得工會組織運作及運動規模,比起歐美國家是小了許多。即使工會想有一番大做為,但沒有足夠的經費支持,恐怕也只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了。

2. 中小企業型態

  我國企業型態以中小企業為主,因其規模小、組織扁平,所以難有健全或強盛的工會制度出現。在這種情形下,工會常淪為發放年節紀念禮品或安排員工旅遊的閒散組織。工會的效能不彰,有些工會幹部甚至連工會存在的目的和意義都不是那麼清楚,所以要這樣的工會來推行所謂的工會運動,真可說是難上加難了。

3. 經濟不景氣,勞工固守崗位,保有飯碗,不敢輕舉妄動。
 
  現今經濟不景氣,在這個勞工們努力工作都不見得能賺到夠用的錢來維持生活開銷的時代,要他們不工作、沒收入地在大街上與資方拼鬥,他們或許寧可默默吃著悶虧,選擇以沉默來做最無言的抗議。
  罷工期間,沒有收入,家庭經濟往往是最令勞工們對罷工望之卻步的原因。在國外,有規模的工會會設立罷工基金,台灣有罷工基金的工會卻是寥寥可數;另一方面,罷工,就等於宣布跟公司翻臉,難道不怕秋後算帳?所以說為了保有自己的飯碗,在這景氣不好的時候,勞工們大多會趨於保守;而這也相當程度地影響工會運動的發展。

三、社會層面

1.社會大眾對於罷工的負面思維

  在罷工的新聞報導中,常有罷工團體與資方互相推擠、拉扯、互毆的暴力畫面,或是丟擲雞蛋、阻撓其他人進入工廠上班的負面報導,使得社會大眾對這些所謂的工會運動留下不好印象,進而排斥工會運動,而使工會運動在社會輿論下受到莫大阻礙。

2罷工影響人民權益:
 
  工會有能力可以發起實際罷工的,多是在大企業之下,而這些大型企業又與人民生活的食衣住行息息相關,例如台鐵、中華電信等。他們一旦發起罷工,影響的是千千萬萬的人民權益,為了避免影響到全體人民生活,政府常會出面施壓,而使工會運動受到阻撓。

3.社會大眾對於工會的重要性不了解

  多數人民工作或許只是為了賺錢,所以對於在賺錢以外的公共事務,通常是不感興趣的。即使工會能扮演的角色其實相當廣,對勞工們的權益也能爭取到很多,但因大家對工會的組織或任務一向不甚了解,也不熱中於此,所以使工會的重要性降低,當要推展工會運動時,號召力也就減弱了。

四、其他

1.雇主壓制工會

  資方和勞方的立場通常是對立的,所以當勞工運動要發展時,一定會受到雇主或雇主團體的打壓與控制。

2.傳統性格的束縛

  台灣人的傳統性格:內斂、保守、以及默默承受。在這種傳統性格的束縛下,使得多數勞工不敢勇敢為自己爭取權益,不敢大聲反抗不合理的制度,甚至對於那些反動的聲音感到無所適從及害怕。因此當有人站出來大聲疾呼,鼓勵大家爭取應有的權益時,通常得到的不是一呼百諾,而是百呼一諾了。

3.會員對工會的心態:

  在台灣社會中多流行個人主義,而集體主義的觀念相對缺乏。台灣工會會員什麼時候會想到工會呢?當公司要關廠、要倒閉、要裁員的時候才會想到工會,平常是不會管的。會員對工會沒有向心力,沒有歸屬感,這也直接影響到工會運動的發展。
------------------------------------------------------------------------------------------------ (註一)
工會法第26條:
  「勞資或雇傭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會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及身體自由。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

(註二)
工會法第22條:工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二、特別基金。
三、臨時募集金。
四、政府補助金。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超過其入會時兩日工資之所得。經常會費不得超過各該會員一月收入百分之二。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之徵收,均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政府補助金以補助縣(市)以上總工會為限,並應分別列入國家、地方預算。 會員工會對上級工會會費之繳納,得依照該會收入或出席代表人數比例分擔。其辦法由代表大會決定之。

(註三)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QRY01-1.asp 行政院勞委會法令查詢系統

五、 參考資料
1. http://labor.ngo.org.tw/thelabor/L124/L124-3.htm
2. http://labor.ngo.org.tw/thelabor/L124/L124-3.htm
3. http://labor.ngo.org.tw/weekly/C200217.htm
4. http://www.wretch.cc/blog/chaomaru&article_id=7822947
5.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91204571
6. 「勞工法規輯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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