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 星期三

勞動檢查的各國比較 BY第一組

我國勞動檢查制度與他國的比較─法國、挪威、比利時

第一組
組員:勞工三 493320010 蕭義鐙
493320030 黃崑恆
493320033 容沛涵
493320037 劉家豪
一、 我國勞動檢查制度與法國、挪威、比利時的比較表


        台灣       法國     挪威      比利時


主管單位    經濟部      勞動部   地方政府     就業與勞動部
        行政院勞委會   運輸部   與勞動部     經濟部
        行政院國科會   農業部            社會保險部  
                 工業部

                 

架構型態     區域別     職業別    集中型     檢查標的別


依據法令    勞動基準法    工廠法   勞工保護     礦場法典等等
        勞工安全衛生法        與工作環境法
        就業服務法



策略走向   以處罰手段來保護
       勞工       -------輔導、解釋法令---------




檢查員介入程度 無介入勞資糾紛  -------介入勞資糾紛---------- 



檢查工資工時     有      無       無       有
 

檢查童工福利     有      無       無       有


檢查女工福利     有      無       無       無 


檢查案提訴訟     高      高     幾乎無訴訟案    低  
之比率



二、 台灣勞動檢查制度
我國勞動檢查的工作分配,是以北、中、南,以及科 學園區和加工出口區等來劃分,所以勞動檢查的架構,很明顯是地區別。

依現行勞動檢查法第五條規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 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 (市)主管機關檢查。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也可看出勞動檢查授權地方辦理。

三、法國勞動檢查制度
1874年─政府公布工廠法,由政府派員檢查,但成效不彰

1892年─修法,改由中央政府推派工廠檢查員負責,其主管部門為勞動部、農業部、運部、工業部。也是目前法國制度的概梗,勞動檢查工作由四個行政部的負責機構和檢查員分別辦理。

四、 挪威勞動檢查制度

1893年開始實施勞動檢查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而其主要的計畫法源依據,則是從1977年公佈的「勞工保護與工作環境法」開始的。在該法中挪威政府可透過極為嚴格的規定,去影響工人之生理或心理健康狀態,以達到所謂「完全滿意」之狀態。對此,挪威政府是採取較為「地方分權」的態度去管理的,期由地方政府與勞動部作為主管機關,下設勞動檢察署統籌勞動檢查事務。而挪威的勞動制度最早是採取地方制為主,檢查員之工作可以由各地方之社會人士共同推舉而擔任,因此檢查員的教育程度不一,且很可能其只能在當地服務而已。

但挪威也有幾個輔助勞動檢查制度的周邊團體,其分別為:1.職業衛生研究所2.工作生理研究所、3.工作心理研究所,這三個研究所雖然和勞動檢察署沒有直屬關係,但其同屬地方政府與勞動部主管。


五、比利時勞動檢查制度
比利時是一個勞動檢查組織最為分散的國家,所有勞動法規適用的廠所或工廠都在檢查的範圍之內。由於比利時的勞動法令非常多,需要受檢的單位及人員也不少,因此該國的檢查工作,由三個不同的行政部所隸屬的五個勞動檢查機構所主辦,其分別是:
1 就業與勞動部的: (1)社會法檢查組 (2)技術檢查組 (3)醫療檢查組
2經濟部的礦場檢查組
3社會保險部的社會檢查組。

由比利時對於該規定的設置,可看出其主要是比較偏向所謂中央集權的體系的,由國家一統化的規定,以保障勞工工作環境的安全衛生等等的各種情形。

六、 我國勞動檢查法應採中央集權或是地方分權?
政府貫徹工業安全衛生,最重要的公權力就是勞動檢查權的行使,透過嚴格的勞動檢查,將不法的業者處以罰款或移送法辦。

目前台灣的勞動檢查體系是分散化的,檢查機構分別有:省政府勞工處所轄的北、中、南檢查所,以及北高兩市各有一檢查所,都設有檢查員負責第一線的檢查業務,而勞委會本身也有檢查處負責督導規劃,因此,台灣的勞動檢查體系是分散的,勞委會根本無法直接指揮監督這些檢查單位。

地方分權另一個最大的限制就是預算,由於地方檢查單位的預算是由地方政府編列,因此常受制於地方的議會生態及地方派系財團,因此,往往有明知違法,卻開不出罰單的普遍現象。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的制度也造成勞動檢查人力的問題,目前我國約有兩百名檢查員,平均每名檢查員必須負責四萬多名勞工,比起南韓全國約共有六百名,平均每名檢查員負責約兩萬六千人,來作比較,台灣勞動檢查人力實在必須大量擴增。而在我國地方分權的制度之下,雖然地方政府掌有檢查單位的員額,卻沒有足夠預算支付,而中央的勞委會則空有經費,卻因沒有員額編制而無從發揮。

根據國際勞工公約第八十一條規定:「各國應將勞動檢查體系置於一個中央主管機關的監督與管制之下。」由中央統一指揮監督,才能不受到地方政經生態的影響。另外,增加勞動檢查人力,提高勞動檢查率,才能確實做好勞動檢查,使企業會落實對勞工工作安全防護的加強,讓勞工有個良好且安全的工作環境。
七、 結論
  鑑於上述原因,建立一個中央集權的勞動檢查體系,將有助於我國勞動檢查制度整體效率之提昇,對勞工安全衛生的推動有著正向的幫助。因此本組對於我國勞動檢查制度採支持中央集權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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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資料來源:
1. 勞工政策上課講義
2. 建立一元化的勞動檢查體系
http://blog.yam.com/fengyi2/article/5102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