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0日 星期三

勞工系大三 許秀賢 493320001 勞退新制中雇主違反那些條文會遭到連續處罰 ?

勞退新制中雇主違反那些條文會遭到連續處罰 ?
有以下四條條例 :
一﹑第46條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第49條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
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
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第50條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不再適用。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
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四﹑第53條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 或第二十條第二項 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
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
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
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 及第三十九條 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
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補充:以上四條條例中有提及很多引申出來的條文,下面大略為這些條做一個介紹:

一﹑
三十六條第二項是指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二﹑
第九條是指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
手續: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第十八條是指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第二十條第一項是指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是指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是指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條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

三﹑
十三條第一項是指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
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是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是指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
十四條第一項是指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第十九條第一項是指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第二十條第二項是指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

第三十六條是指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第三十九條是指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條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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