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6日 星期二

主題:就業保險法之立法目的是否落實? (第十一組:勞工三 陳曉欣 蘇郁芬 歷史四 吳宜靜)


  • 就業保險法之立法目的是否落實?第11組 勞工三 陳曉欣 蘇郁芬 歷史四 吳宜靜                               #就業保險法之立法目的#
                                              就業保險法第一條:
    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
    一.總論
    就業保險法自92年正式實施以來,每年申辦件數達45萬件以上,補助金額也超過45億元
    自92年1月1日起施行就業保險法,至94年12月止,投保單位39萬4,009個,人數524萬2,310人。
    92年1月至95年10月底止,計核付失業給付1,017,496件,新台幣176億5,812萬4,722元;提早就業獎助津貼51,162件,新台幣19億97萬6,597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46,166件,新台幣7億6,171萬9,114元 二. 各項給付情形 -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核付件數2萬5,692件,給付金額4億4,632萬3,808元。                   三. 各項給付情形-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就業保險法」為了鼓勵失業者盡快就業,減少「依賴」失業給付的問題,設立了「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請領的資格是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與原已請領的失業給付月數以發給六個月為限,請領的金額為失業給付的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若是在一年內再次失業,可再次請領失業給付仍是最高六個月為限
    核付件數1萬5,574件,給付金額5,917萬4,781元。                  四. 各項給付情形-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保險法」中鼓勵失業者接受職業訓練,以增加就業的技能,儘速回到就業市場,「就業保險法」中另一項給付是「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可領取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六十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也就是說若是請領失業給付滿六個月,若仍在接受職訓期間,可以繼續請領六個月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可連續請領一年的給付。
    核付件數1萬1,860件,給付金額1億9,507萬7,002元。
    五.相關數據請參考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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