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報告補充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連續處罰的部份: (1)大解法第17條:「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解僱計畫書,屆期未提出者,得按日連續處罰至提出為止。」
(2)第19條:「事業單位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提出說明或未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供,屆期未提供者,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為止。」
*觀念再釐清:(1)優先再僱用只是提供一個工作機會,大解法並沒有切確保護勞工被企業優先僱用。 (2)資遣費已包括年資的結清,若企業再僱用被大量解僱的勞工,前後兩段的 退休金年資不能合併計算。
* 優先再僱用之成效?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九條關於保障原先受裁減之員工的優先錄用權之規定,由於欠缺違反時的具體法律效果,也使得該條規範在執行之後極可能會流於訓示規定,而無法發生實際規範效果。凡此種種未盡周全之處,都可能使得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建立的勞資協商機制保護勞工的立法目的,沒有達到實際保護勞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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