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6日 星期二

職業訓練政策探討(第十一組:勞工三 陳曉欣 蘇郁芬 歷史四 吳宜靜)


 職業訓練政策之探討 (勞工三 陳曉欣 蘇郁芬 歷史四 吳宜靜)        一.前言  
職業訓練(vocational training)是就業安全制度的主軸,缺少職業訓練,則就業安全將失去其原始宗旨。所謂「給他魚吃,不如教他如何釣魚」,畢竟就業安全制度的最終目的是希望「人人願工作,人人有工作」,而不是救濟式的社會福利。
訓練、檢定及就業是職業訓練的三大主軸,訓練是過程、檢定是技術驗證、就業則是參加職業訓練的目的。
二.職訓之意義                                                 每個人對職業訓練的定義與看法各不相同,甚至在國家別上對職業訓練的看法也不盡相同。
依「就業安全辭典」的解釋,職業訓練係為準備就業的「準勞工」或已經就業的「新進勞工」與「在職勞工」,為傳授其就業所需的技能,或提升其工作所需的工作技能與相關知識,所做的各種訓練 。 
                                    三.職訓目的與特質                                  職業訓練的主要目的,在提供短期的技能訓練,對尚未進入就業市場的準勞工,協助培育職場所需的技能,作為進入職場之 前的職前準備,進而縮短其就業所需的等待期間 。
至於對已進入職場的勞工,職訓則提供訓 練以提升技術水準,減少個別勞工在技術 升級或轉型過程中面臨技術不足的問題, 直接間接協助個人免陷入失業的困境。  
          
                                          (一)短期性
職業訓練短至3個月,最長以不超過3年。
(二)補充性
職業訓練的取向,以補充正式職業教育之不足。
(三)實用性
職業訓練的內涵,以實用技術為主。
(四)密集性
職業訓練採密集專精的訓練方式,一則縮短訓練時程,另方面補強受訓者的技能。                                          四.職訓之沿革 
                                  
(一)淵源於學徒制度,民國十八年。政府公布工廠法規定各工廠或企業得招收學徒,但有關學徒訓練方式、內容、適用範圍、技藝傳授人員的資格、雇主責任等,均缺乏具體規定,故未建立起學徒制度。
(二)民國41年至民國54年-訓練各自為政時期本時期有三期經濟建設計畫,但均未充分涵蓋職 業訓練。此一時期的職業訓練,以配合個別需求為主,種類繁多,各自為政,政府既無整體的規
劃。亦未建立明確的職業訓練政策                         
(三)民國55年至民國60年-職業訓練政策形成時期
  1.民國55年頒布「第一期人力資源計畫」,據以策定職業訓練的政策目標
  2.第五期計畫將人力資源發展更名為人力發展部門,職業訓練首次在經濟建設中以獨立的
工作項目出現。
(四)民國61年至民國64年-推動企業自辦訓練時期
「職業訓練金條例」,成為我國第一個職業訓練的法律。
(五)民國65年至民國72年-政府辦理訓練時期
1.行政院乃決定擴大編列職訓的公務預算,利用職訓機構辦理國家建設所需的人力。
  
2.民國70年3月,內政部成立職訓局,統籌規劃與推動職訓、技能檢定與就業輔導等事
項,強化中央政府的規劃與推動的力量與功能。
(六)民國73年至民國79年-職業訓練建立制度時期
  已有跨部會的合作,充足的訓練預算,統籌規劃與推動的機構及訓練的工作方案,職訓已可
大力推動。
 1.制訂公布職訓法,積極建立職訓法制
 2.制訂公布內政部職訓局職訓中心組織
通則。
五. 公共訓練與企業訓練
(一)公共訓練:
1.廣義而言,凡以不特定之社會大眾為對象所實施之訓練即屬之;狹義而言,則指由政府負擔         經費而於公共職訓機構所實施之訓練。
目前台灣地區共有13所公共職訓機構,訓練崗位數共 8600個,所實施訓練包括金屬加工、車輛修護、電機、電子、電腦資訊、營建、印刷、服務業等類群,計有93職類。
(二)企業訓練:
 所謂企業訓練係指為提昇事業單位勞動生產力,針對在職員工所辦理之技能與管理訓練。而企業訓練顧名思義就是企業界所推動及辦理之訓練。
六.相關法律                                  
(一) 憲法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一般保障)
憲法第152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工作機會保障)
憲法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勞工及農民保障)
(二)工廠法
─第11章 學徒〈56-67條〉   
(三)勞基法─第8章 技術生〈64-69條〉
(四)就業服務法─第3章 促進就業〈21-33條之1〉
(五)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
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
(六)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3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18-20條〉                       七.職訓目前重大實施方案                                (請參見下一篇補充之比較表)     
                      八.現況探討                                   (請參見下一篇補充之數據)                            九.以台南職訓中心為例                             
職訓中心轉形為地方區域運籌中心,目前業務也大不相同:
(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
 針對各地方政府的地方需求,規畫出職訓,其費用由職訓中心補助。
(二)委託民間訓練機構辦理職訓
一般的技職院校受委託,職訓中心視社會需求訂出職訓內容,公開招標,費用亦由職訓中心補 助。
(三)自辦職業訓練(期間長,通常半年或一年)
 讓許多青年在踏入職場前學得一項技能,就像“踏 入職場的職前訓練”,專業課程佔70~75學分(一年的1800小時 半年期900小時);採實鐘點制。
                                          
目前台南職訓中心仍維持在工業類的職訓,因為投資成本大(設備貴),民間部門較不願意去辦理。
 1.機械類:機電整合、模具設計與製造、焊接、車床、電腦輔助機械繪圖等。
 2.電子類:自動控制、工業電子、數位設計、視聽與通訊等。
 3.電機類:冷凍空調、工業控制 、水電、廣告設計 、電腦排版與印刷等。
 4. 營建類:商業空間設計、創意家具設計、工程測量、電腦建築設計繪圖等。
                                          
職訓成果是透過檢定證照、看就業情況如何。能力越好,就業機會也會越好,職訓會與就業
媒合機制配合。職訓結束後會發給結訓證書,大多會參加技能檢定,屬自由參加,及格率
高。結業追蹤有個機制是透過訓練師或行政人員去用電話訪談的方式,以了解學員結業後的就    業情況及就業率。                                
且有與某些企業維持良好互動,本身接受企業的求才,若有職缺時會通知各班老師與學員。
南訓梁主任:「像我本身是機械類的老師,每個學員平均有3.6個工作機會。只有南科那邊我一個人都替他們爭取到6.3的工作機會 」。
十.目前職訓缺失探討                                        
(一)政府未統籌公共職訓機構,導致業務重疊。
(二)職業訓練與教育無法銜接。
(三)職業訓練師的問題。
(四)職訓轉型後,訓練人數供不應求。
(五)企業訓練辦理意願低 。
(六)人民參訓意願低落 。
十一.結論                                   
現存的職業訓練方案能協助失業者再度就業嗎?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
•1. 人力資本流失
•2. 封鎖效果
•3. 後受訓效果
失業率降低等於職訓發揮成效?
皮蛋 vs.鮮奶vs.冰淇淋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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