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4日 星期日

就業服務法之給付及津貼

組別:第12組
組員:賴盈圻493320007、張琇雯 493320021、李宗哲493320022

題目;就業保險法中,有幾種給付及津貼?領取的條件為何?可以領取多久?

就業保險法的給付及津貼有四種,分別是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就保法第十條 )

1. 失業給付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就保法第十一條 )

發放期間
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領滿 6個月本保險年資將重新計算。(就保法第
十六條 )

2.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條件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雇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者。(就保法第十一條 )

發放期間
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就保法第十八條 )

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向公立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就保法第十一條 )

發放期間
最長發給六個月。 (就保法第十九條 )

4. 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請領條件
為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並符合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條件。(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二條)

發放期間
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最長各為6個月。(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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