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政策
陳怡蓁 許秀賢
廖立維 陳炳宏
勞工退休政策
新制實施的背景
(ㄧ) 我國中小企業較多,企業平均壽命不長,勞工流動率高,以致勞工能符合退休條件者不多,現行勞工退休制度之設計,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工領不到退休金
(二) 雇主給付退休金成本估算困難,常以不當手段資遣、解僱勞工,衍生勞資爭議。
勞基法退休制度
(ㄧ) 請領條件
勞工得自請退休條件:(勞基法53條)
1.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雇主得要求勞工強制退休情形:(勞基法54條)
1. 年滿六十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基法退休制度
(二) 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勞基法第55條)
1. 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2. 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是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3. 退休金基數之標準,指退休前六個月平均工資。
勞基法退休制度
(三) 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基法56條):
1.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 銷或擔保之標的
2.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 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
3.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
4.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
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二
勞基法退休制度
(四) 勞工年資之計算 (勞基法57條):
1.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2. 特例:
(1) 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
(2) 依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年資,應予併計。
勞基法退休制度
(五) 退休金之時效期間 (勞基法58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九條
雇主應給付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勞基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左: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現行勞工退休制度之特色
(ㄧ) 退休金數額計算標準確定
(二) 退休年資採計同一事業單位為限,鼓勵(限制)勞工久任
(三) 退休要件屬門檻制
(四) 課個別雇主之責任
(五) 勞工退休準備金是否提撥或提撥多寡與勞工
能否領到退休金無關
現行勞工退休制度之問題
(ㄧ) 退休要件勞工難以達成
(二) 影響中高齡勞工就業
(三) 影響企業競爭力
(四) 一次給付無法保障勞工退休生活
勞工退休金條例十大重點
(一) 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的
新制度
(二) 強制提繳退休金之適用對象及自願提繳之適用對象
(三) 雇主退休金提繳率,下限為每月工資百分之六,自願退休金提繳率,上限為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四) 勞工退休金新舊制並存
(五) 保障勞工舊年資
(六) 自願提繳金額享有賦稅優惠
(七) 勞工超過平均餘命的保障
(八) 勞工退休金最底收益的保障
(九) 勞工滿六十歲才可請領退休金
(十) 新舊制資遣費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一) 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
年金保險制為輔的新制度
1. 在勞基法之下(舊制),雇主在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的範圍內,提撥至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為名義之帳戶,儲存於中央信託局
2. 個人退休金專戶
3. 年金保險
(二) 強制提繳退休金之適用對象及
自願提繳之適用對象
(三) 雇主退休金提繳率,下限為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自願退休金提繳率,上限為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1. 根據勞工退休金第十四條,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以不底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的提繳率,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在年金保險制下,雇主則以自己為要保人,勞工為被保人、受益人,以每個月工資百分之六作為年金保險保險費。
2. 自願提繳者,最多只能提繳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四) 勞工退休金新舊制並存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
法之勞工,於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
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規定。此外,勞
工雖然在施行當時選擇舊制,但仍可在施行後五
年內改選新制,不過若在當時選新制的話,就不
能再選舊制。
(五) 保障勞工舊年資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
法之勞工,於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
擇適用新制者,其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以
保留。
(六) 自願提繳金額享有賦稅優惠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範圍內,自願另行繳退
休金,自願提繳的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
全數扣除。此外,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
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藉勞工或委任經理
人自願提繳時亦同。
(七) 勞工超過平均餘命的保障
1. 現時勞委會規劃的平均餘命為八十二歲,亦即領取月退休金者,以領取時至平均餘命的前期間作為其計算退休金的基準,也就是月退休金只領到平均餘命。
2. 為避免此種窘況發生,遂規定勞工開始請領取月退休金時,從其可請求的退休金一次提撥一定金額充作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保險給付則在平均餘命後給付。
(八) 勞工退休金最底收益的保障
1.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得就勞工退休金之經營及運用,委託金額機構辦理。
2. 但任何投資都有風險,為避免因投資發生虧損而影響勞工的權益,新制規定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以保障勞工權益。
(九) 勞工滿六十歲才可請領退休金
1. 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2. 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應請領一次給付退休金
3. 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15年,得請領月退休金
4. 請領月退休金在平均餘命前死亡,則結算專戶剩餘金
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十) 新舊制資遣費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舊制下,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但勞工選擇新制時,在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年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給,最高以發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十)新舊制資遣費有不同
的計算方式
在勞基法之下,勞工的退休金與資遣費是不相容的,也
就是勞工依法退休就沒有資遣費,反之,勞工被資遣也
沒有退休金;但在新制下,勞工雖然被資遣, 但之前雇
主為勞工提繳的退休金或保險費,雇主不得請求返還。
所以勞工仍保有提繳退休金、保險費的利益。
如何選擇新舊制
(ㄧ) 適合選擇舊制者:
1. 雇主不會倒 國營企業、大型企業勞工
2. 年資已近自請退休條件者,且其事業單位營運狀況穩定,同時勞工退休準備金已足額提撥。
3. 自行評估能達到勞基法請領退休金之要件(但面臨發生在職死亡,即無法請領退休金之風險)
如何選擇新舊制
(二) 適合選擇新制者:
1. 適用勞基工作年資已滿三十年之勞工
2. 有更換工作可能之勞工或喜歡不同工作之歷練者。(年輕人)
3. 希望定期領取退休金的勞工
案例解析
1. 律師、公務員有沒有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強制適用 ?
(1) 大雄在出版社當編輯
(2) 國榮在一家事務所當律師
(3) 明利在台北市新聞局當科員
(4) 樂詩在中華職棒聯盟當裁判
(5) 建豪自己是義大利餐廳的老闆兼主廚
案例解析(續)
勞退新制中雇主違反那些條文會遭到連續處罰 ?
有以下四條條例 :
一﹑
第46條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勞退新制中雇主違反那些條文會遭到連續處罰 ?
二﹑
第49條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勞退新制中雇主違反那些條文會遭到連續處罰 ?
三﹑
第50條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不再適用。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勞退新制中雇主違反那些條文會遭到連續處罰 ?
四﹑
第53條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
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日
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新舊制的抉擇
年資保留與結清年資之分析比較
結清年資的優點
結清舊制的退休金後續作法
• 將已拿到的退休金轉到勞退新制的個人專戶繼續累積,但是要到年滿60歲與新制部分一起領出
2. 直接運用退休金,可以買商業保險
退休制度比較
新、舊勞工退休制度比較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與「勞退新制」比較
勞工保險條例 --- 現行老年給付
(ㄧ) 簡述
(二) 勞保條例請領與給付條件
ㄧ、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男性年滿六十歲或女性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
五十五歲退職者。
勞工保險條例 --- 現行老年給付
3. 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4.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5. 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
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勞工保險條例 --- 現行老年給付
二、給付標準:
1. 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包括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勞工保險條例 --- 現行老年給付
3.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
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職時依上
述第1、2項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六十歲以
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勞工保險條例 --- 現行老年給付
(三) 現行缺失
ㄧ、所得替代率低
二、一次給付
三、僅可在職投保以及未滿五人公司非強制投保
(四) 退休制度比較圖
圖一、勞保現行老年給付與年金制的比較
國民年金 (預計2009年開辦)
(ㄧ) 緣起
1、台灣經濟發展導致社會結構改變
2、保障未在退休制度範圍內的國民
(1) 內政部-「國民年金制度研議小組」
(2) 野黨立委、民間學者團體等共同提議與制定
3、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是全民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4、國民年金是法定年金
(二) 國民年金概念 & 分類
1、依保險事故分成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
(1) 老年基礎年金
A、依規定繳納保險費達一定期間,於年滿65歲時,可以開始領取老年基礎年金。繳費期間愈長,可以領到的給付金額也愈多;同時也可以選擇延後領取年金,延後領取時間愈長者,可以領到的年金金額也愈多。
(二) 國民年金概念 & 分類
B、老年基礎年金領取資格:必須要同時具有以下二條件:
1)年滿65歲
2)繳費達一定期間:Ⅰ.國民年金保險開辦時55歲以下者,最少需要繳費10年。Ⅱ、國民年金保險開辦時55歲至65歲以下者,最少需要繳費年資為【65歲減掉在開辦時的年齡】。
(二) 國民年金概念 & 分類
(2) 身心障礙基礎年金
(3) 遺屬基礎年金
A、給付資格:被保險人死亡,並在死亡當月前合計保險年資與領取年金期間合計達加入期間的三分之二,受其扶養之配偶、未滿18歲或未滿20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子女,得依規定領取遺屬基礎年金。
B、給付項目:
Ⅰ、配偶年金
Ⅱ、母(父)子年金
Ⅲ、孤兒年金
(二) 國民年金概念 & 分類
2、財務處理方式為確定給付制
A、投保對象:年滿25歲至65歲之全體國民
B、政府保費補助:
Ⅰ、ㄧ般國民 20%
Ⅱ、中低收入戶補助 40%
Ⅲ、列冊低收入戶 100%
Ⅵ、殘障者補助 40% ~ 100%
(三) 改善下現行體制不足之處
1、社會性保險僅就業者才可投保
2、保險體系分歧則年資無法銜接
3、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
4、社會保險給付計算標準不一
勞退新制裡,僱主有出到錢嗎?政府有補貼嗎?多少?
(ㄧ) 僱主負擔每月工資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
分之六。
(二) 政府補助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
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
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成單位:(第二條)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一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七、勞方代表四人。
八、資方代表四人。
九、專家學者三人。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任務:(第三條)
一、關於基金收支、保管之監督及考核事
項。
二、關於基金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
核事項。
三、關於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基金收支、保管、管理及運用
之審議事項。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定位為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設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其組織為一任務編組,掌理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與運用,將來有朝向行政法人化的可能。
何謂法人?
法人:由法律賦予獨立人格,具有權利義務能力的人為組織,其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
一、公法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其他
公法人等三種
二、私法人 :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兩大類。
社團法人又分為營利性、公益性、中間
性三種。
何謂行政法人?
依據行政法人法草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
行政法人是第三類(其他)公法人、特殊公法人—兼具私法形態組織的效率性、靈活性與公法形態組織的公共性、可貴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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