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1日 星期四

外籍勞工政策補充

勞工三 黃馨儀 吳佩倫 張慈芳
  1. 本國外勞仲介機構現況
    目前的國內合法仲介機構的許可證發到1781號。扣除掉已終止營業、廢止許可或已達停業屆滿日的機構,目前仍可合法仲介外勞的公司有1139家。而被政府查察到非法仲介業者的案數只有243筆。
  2. 本國外勞仲介業者的利潤計算
    [成本支出]:
    辦公庶務費用
    人事費用
    業務費用
    其他支出
    (回饋金)
    ---> 勞委會指出其仲介成本約為15840元
    [營業收入]:
    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為規範
    •第五條(白領)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第六條(藍領)
    一、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後取得入國簽證者: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前取得入國簽證者: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費用得預先收取,最長以三個月為限。終止服務時,預先收取之費用應按未提供服務月數退還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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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成本=利潤]:
    收入=[(1800+1700+1500)x12]=60000
    成本=15,840
    利潤=60,000-15,840=44,160元(引進一藍領外勞三年)
    *目前家庭幫傭總人數÷仲介業者數目=每家引進人數
    153,785÷1,139≒135人
    *每家業者所賺的平均值
    44,160x135÷3=1,987,200(每年)
    1,987,200÷12=165,600(每月)
    [實際案例]:
    Annie(from印尼)
    第1年第1個月:3,000元
    第1年第2~5個月:6,000元
    第1年第6~11個月:8,000元
    第1年第12~15個月:14,000元
    第16個月後:15000元
    *外籍幫傭實賺金額
    [3000+(6000x4)+(8000x6)+(14000x4)+(15000x21)]=446,000元
    每年=148,667元
    每月=12,389元
  3. 外勞機票付費問題
    外勞來台機票由外勞自行負擔,而期滿離境機票由雇主負擔,但若於聘僱期間返鄉探親或未工作期滿時離境機票由外勞自行負責。
    •就服法六十條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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