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1日 星期四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圖二)↑
                 (圖一)↓

組員:493320003 黎燕偉,493320004 黃曉琳,493320024 張晏倫,493320052 林聖諺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一.職災的定義:
(1)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定義:
勞工安全與衛生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職業上原因,係指因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
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2)勞保條例的職災定義: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十款.第六十四條等)指出,職災包括職業傷害和罹患職業病兩種。職業傷害屬急性,職業病屬慢性。

二.職災保護法的主要特色
(1)補助性質類似社會救助
(2)涵蓋已加勞保及未加勞保之勞工,但補助年限不同
(3)提供職災勞工補充性保障
(4)以成殘.重殘或死亡案件為主要補助對象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內容:
(1)補償給付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以往救濟上較麻煩,現在依此法,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不過這項補助,如果雇主已支付補償金額,則該金額要扣除。還有如果是申請殘廢補助的話,身體遺存障害必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才可以申請。
(2)明定雇主之賠償責任
勞工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申言之,只要勞工因職業災害導致損害,雇主就要負責賠償,勞工不必舉證證明雇主有故意或過失,而雇主若想免責要能夠證明其沒過失才可以。
(3)職業病之申請認定
如果勞工疑有職業疾病的時候,應經由醫師來診斷。但是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仍可以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認定。
(4)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1.如果雇主要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必須具有下列之情形: 
(1.1)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1.2)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工作者。 
(1.3)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
主管機關核定者。
2.職業災害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2.1)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2.2)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
(2.3)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2.4)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
(5)資遣費.退休金
雇主若依前面六.1的第一.三項,或勞工依六.2的第二至四項之情形來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雇主若係依六.1的第二項,或勞工依六.2的第一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而前面二項請求權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請求權,職業災害勞工應擇一行使。
(6)身心障礙者之協助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其疑似有身心障礙者,應通知當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7)雇主之義務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再則,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8)職業勞工之繼續加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9)職業災害補償
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而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而關於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10)雇主之罰責
法條:
1.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2.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4 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補助對象及補助期限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如遭遇職業災害,這時候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1.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2.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3.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4.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5.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6.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還有,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的,而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須特別注意的是,請領上面1、2、5及還有生活津貼之補助,合計是以五年為限。未加入勞工保險者申請之條件及期限 如果是沒有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上面1-7情形之一者,也可以申請補助。同樣的,請領1、2、5之補助,也是合計以三年為限。

四.勞保職災vs勞基法職災vs職災保護法職災
(1)勞保職災
我國的勞保條例對職災的認定並未詳加描述,對於職災的規定也是分散式的,分散於勞保條例的第34條.第36條.第54條.第55條第10項和第64條之中。觀察這些條文,可看出勞保條例將職災區分成職業傷害和職業病兩種,其中職業傷害是急性的,又稱急性職災,其特徵是因為工作因素對身體造成的立即性傷害和死亡;而職業病是慢性的,又稱慢性職災,其特徵是工作因素對身體造成的慢性病變,如慢性失聰、慢性失明等等。除了勞保條例中所規定的職性職災和慢性職災之外,其實還可再細部區分成一種職業災害類型,即通勤職災。通勤職災本來不被我國法律認定為職災,直到西元1991年勞委會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的第四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所、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之後,通勤災害才被認定為職災。
勞保條例中並沒有定義何謂職災,職災的明確定義是被放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第二條第四項以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就本案例來說,由於勞工於工作時間中發生車禍而死亡,是故符合職災之定義,亦屬於勞保條例中所規定職業傷害(即急性職災)。

(2)勞基法職災
除了勞保職災給付以外,只要你的工作適用勞基法,還可以向老闆要求勞基法的職災補償,勞基法的職災補償額度大致和勞保職災給付是一樣的,只是勞基法用平均工資計算,勞保用投保薪資計算。而且兩者之間可以抵充,意思就是說,要是老闆有替你投勞保,他就只要付勞基法跟勞保之間的差額給你就好;如果老闆沒有替你投勞保,那他就要把全部的補償都付給你。當然,老闆也可以不抵充,除了勞保給付之外,全額給勞工勞基法的職災補償。
<參考圖一>

五.通勤職災
通勤職災
勞委會擬將有關雇主對上、下班通勤職災必須負起工資補償的解釋令刪除,免除雇主的責任,但勞工遭受職災時仍能申請勞工保險的職災給付。
勞委會一向把勞工上、下班發生車禍認定為職業災害,但是法院對有關通勤職災訴訟案的判決卻是見解不一,造成困擾,常是勞資雙方最大的爭議。為了避免爭議,勞委會決定修訂通勤職災認定的解釋令。
如果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所謂職業災害是因為就業場所設備或作業活動引起的災害,而通勤職災並不是職業上的原因所引起的災害,且勞工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車禍已脫離雇主可以監督掌控的範圍;再加上,勞基法八十七的擴大適用,上下班通勤事故導致傷病、殘廢、死亡有日增趨勢,如果雇主都得承擔起照顧勞工的全部責任,勢必造成雇主沉重的負擔。



林曉培個案分析
個案簡介:
知名女歌手林曉培,涉嫌酒駕撞死人!凌晨5點多,林曉培和男性友人喝酒後,開車行經台北市東興路,撞倒擔任護士的林姓女騎士,女子頭顱破碎,傷重不治,而林曉培酒測值高達1.1,而且是無照駕駛。而女護士亦涉及沒有兩段式左轉違反交通規則。

女護士能否獲得職災補償
不行。按照勞保條例第三十四條而訂定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四、經交叉路口闖紅燈者。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六、酒醉駕車者。七、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八、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黃線行駛者。只要有個人交通違規事項,均不認定為職業災害。


六. 勞工殘障後,是否可免一輩子的工作?
<參考圖二>



七.職業病的定義 :
所謂的職業病可視為因為職業的原因所導致的疾病,但職業病的表現可能是馬上的,也可能是經過很久時間才發病或是漸進式的加重症狀,所以要判定疾病的發生是否真的由職業因素所引起,是相當專業的過程
(1)工作場所中有害因子確實存在
(2)得病的人必須曾經在有害因子的環境下工作
(3)發病必須在接觸有害因子之後
(4)經醫師診斷確實有病
(5)起因與非職業原因無關

八.職業病如何認定?
依台灣目前的職業病鑑定制度,勞工在疑似患有職業病而欲據以求償時, 首先他必須取得區域級醫院以上的醫師所開立的職業傷病診斷證明書(1),然後,以書面遞交勞保局,由勞保局聘請的職業病醫師進行再認定(2);如果認定結果確為職業病,勞工即可向勞保局請領勞保職災給付,並展開其他相關法律行動;如果勞雇之一方對認定結果有疑義,或勞保局在審議時發生困難,則須 再送交勞委會,由勞委會設置的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進行審議(3),直到申請案件完案終結。
從上述簡易流程中,不難發現職業病醫師與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在職業病認定工作中扮演了至為關鍵的角色,然而無論是職業病醫師的專業能力、或鑑定委員會的組成代表與人數比例,卻都存在著許多爭議。



(一)誰來鑑定 ?
1. 對職業病醫師專業能力的疑義
台灣目前並無專門培育職業病醫師的教學機構,所謂的職業病醫師執照其實是由「職業病醫學會」與「環境醫學會」兩個單位來核發,而其核發標準僅以修業學分與聽講時數來評量,因此領有證照的職業病醫師本身未必具有臨床經驗。
2. 對醫師診斷過程是否周延的疑義
由於醫院給付醫師的薪資標準是以個別醫師的每日看診數量(而非質量)來計算的,導致醫師必須大量看診才能獲取高薪,其診斷速度也就必須非常追求效率,然而完善的職業病診斷往往必須伴隨病患日常工作環境中潛在的致病因子來進行比對調查,結果造成醫師要不是不願接職業病門診就是看診過程草率的問題。
3. 對職業病鑑定委員會代表與比例的疑義
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雖然已將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的規範從行政規則拉升至法律層次,但鑑定委員會的代表仍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代表(2人)、行政院衛生署代表(1人)、職業疾病專門醫師(8-12人)、職業安全衛生專家(1人)及法律專家(1人)所組成的,這當中並無任何一方足以全權代表勞工立場發言。




(二)如何鑑定?
(1)目前已被國際認定的職業病種類約有150多種,然而我國勞保職業病種類表明列的職業病種類卻只有69種外加新增4類而已,在職業病認定的標準上顯然過為嚴苛,而 醫師為避免引發爭議,對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以外疑似職業病的案例往往也不敢從寬認定,結果造成勞工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困難性。
(2)對於還未列入職業病種類表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病鑑定的標準則是建立在 流行病學研究的基礎上來進行,然而等流行病學的研究結果出爐往往曠日費時,導致罹患職業病的勞工因延遲給付而未能即時享有保障權益。
(3)以當今全球科技與知識發展進程來說,人類對於有機溶劑(化學藥劑)對健康危害的認識仍然是知之甚少,尤其是對含三種以上化學之混和有機溶劑的危害,實際上該如何具體操控與分析方面的相關能力更顯不足。聯合國於1981年即曾發表聲明,估計人類至少需要再80年的時間來進行適當的試驗,才可能確定目前被人類廣泛應用的近5萬種化學品對健康將產生何種的危害。也就是說, 工業發展所使用的化學藥品對於人體造成的傷害,實際上光靠流行病學研究的分析報告有時 是仍不足以論斷的。

八.何謂塵肺症
為一種職業性肺疾病,礦物性和生物性粉塵是引起職業性肺疾病的主因,這包括職業性肺部纖維化塵肺症(矽肺症.石綿肺症).職業性氣喘.過敏性肺炎.傳染性肺疾病及肺癌等。台灣過去煤礦業發達,煤礦工人工作數十年後很多人得到塵肺症或矽肺症,這是目前國內申請理賠最多的職業病。

塵肺症職業病認定標準
主要基準:
(1)職業性暴露於可吸入矽塵或煤塵的確史。
(2)依塵肺症症度區分被審定為第二症度(胸部X光第一型)以上,為勞工保險職業病。
(3)合理的排除了其他原因。



九、結論
關於職災給付,一直都有無過失責任主義和過失責任主義之爭論,其主要可從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和勞動基準法三個主要法令來談。在勞保條例中,因內容並未定有「若事由可歸責於勞工當事人,則不給予勞保相關給付云云」之規定,所以可看出其屬於無過失責任主義。至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從其第七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之內容來看,可看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屬於過失責任主義。然後再就勞動基準法來看,其與勞保條例相同,同樣無「若事由可歸責於勞工當事人,則不給予相關給付云云」之規定,可看出其整體的主張是無過失責任主義,但依法院判例,通勤所產生之職災卻又另外區分成過失責任主義。從這三個法令來看,可看出其主張之論點皆不相同,極容易產生當事人間的混淆與誤解。
所以,我們認為職災的給付,有三個法令可以依循,但是沒有明確的範圍,對勞工來說,可能造成誤解或選擇錯誤,而使權益受損。職災的認定和給付,需要有一套完整明確的規範,這樣才能確認職災的類型和是否為職災,及明定各種給付的範圍,使勞工在受到職災時,能清楚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給付,使勞工的生活不致於受影響,而早日返回職場。並且使同儕或同業更加注意類似的情形,減少職災的發生,而給勞工一個良好、安全的工作環境。







參考文獻
(敬仁勞工安全衛生服務中心)http://www.catholic.org.tw/cicm/cicm_works/Chingjen/6-01.htm

勞工職災時,勞保.勞基法.職災法比較表
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l/laborlaw/20020117152943.html

藍科正,勞工保險理論與實務,九.職災給付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跨步與未竟http://www.bamboo.hc.edu.tw/workshop/session10/visit/wastewater/rca-appendix.html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一般安全衛生法規,職業疾病鑑定處理要點
http://www.iosh.gov.tw/frame.htm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http://www.iosh.gov.tw/laboredu/edu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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