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別:第12組
組員:賴盈圻493320007、張琇雯 493320021、李宗哲493320022
題目:勞動檢查員的職權有多大?
1. 出示檢查證之後,可以隨時進入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2. 各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可以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3. 遭受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可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強制檢查。(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4. 可以就勞動檢查範圍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可以製作談話記錄或錄音。(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5. 要求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6. 必要時可以影印事業單位準備製作之文件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7. 封存或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8. 對於違反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可以聲請檢察官簽發拘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與處所執行搜索及扣押。(勞動檢查法第十六)
9. 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之通知限期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勞動檢查員可以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認為有必要時,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九條)
相關法令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勞動檢查法
第十四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協助。
第十五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公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下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記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製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十六條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拘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第二十九條
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應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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