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0日 星期三

欲引進外籍勞工至家裡工作需要經過什麼程序?(勞工三 493320050 陳柄宏)

一、外籍監護工申請程序
1、申請外籍監護工需具備有下列任一文證件:
(1)   特定身心障礙【領有殘障手冊者】重度等級以上項目之一者。
(2) 經特定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2、申請聘僱人資格規定
(1) 病患(受照顧人)之配偶。
(2) 病患之直系血親 ‧ 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 ‧ 如兄弟、叔姪等。
(4) 病患之二等以內姻親 ‧ 如婆媳、女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病患在台無親屬者,得以本人為申請人
3、醫療機構評估團隊須於 2 日內將評估結果知會雇主及居住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根據現有人力資料庫中,搜尋有就業意願的本國照護人員。每名雇主推介作業次數至少 2 次,每次推介 3 人,並將於 6 個工作天完成推介手續。就業媒合結果將於三個工作天後上網, 供雇主 詢。
4、雇主對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所推介之本國照顧員,不得以下列原因拒絕僱用:一、推介人員能力不足。 二、推介人員薪資過高。三、直接表明欲聘僱外勞。
5、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同一被看護者以聘僱一名外勞為限。例外:受監護人為經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屬植物人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零分者
6、外勞在台工作期限以兩年為限,到期可展延一年,同一外勞可在台工作至多六年。
7、勞委會核配之外勞名額,均可循環使用至申請資格喪失,惟外勞工作 2 年期滿須辦理展延聘僱申請,工作 滿 3年需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二、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雇主有聘僱家庭看護工意願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申請專業評估,經評估被看護者須全日24小時照護,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被看護者持特定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得不經前項評估手續,直接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就現有人力資料庫搜尋有就業意願之本國照顧服務員,先以電話確認其應徵意願後再辦理媒合,每位雇主推介作業次數至少2次,每次以推介3人為原則,將於6個工作天完成推介手續。如僱用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前開人員,提供1年每月1萬元之僱用獎助。
三、家庭幫傭申請程序
1、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委會申請日為準,以實際年齡計算之。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應在同一處,亦即須為在同一戶口名簿上之共同生活之親屬。 家庭成員有符合下述點數者且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含),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名額。
2、申請人資格 被照顧人之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被照顧人之父母。 被照顧人之一等姻親‧如媳婦,女婿、公婆。
3、下列來我國投資或工作之外籍人士,得專案 申聘外籍家庭幫傭:
(1)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 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  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之公司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4、三歲以下之三胞胎可專案申請聘僱外籍幫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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