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之定義
•外籍勞工(實務上多簡稱為外勞)之基本定義是不具我國國民身份,但於我國境內受僱從事工作、正在尋找工作、已經找到工作而未開始工作、或等待恢復工作之個人(陳正良,1990:75)。
•台灣現行的外籍勞工可以區分為兩類:白領階級和藍領階級。
外籍勞工政策形成之因素
•國內環境因素影響
•國外環境因素影響
國內環境因素影響
•1980年代中期以前
Ø威權統治
Ø勞力密集的產業
•1980年代中期之後
Ø政治的改革
Ø產業結構逐漸轉型
Ø國內工資的大幅提升
Ø新台幣對美元匯率的大幅升值
除了上述所提及的國內政經因素之外,本文還整理出當時其他的影響因素以供參考—
•勞動力的減少
•教育程度提高
•生活品質改善
•人力未充分運用
•社會的投機風氣
•自由貿易與公平貿易的興起
•東南亞各國相繼出現政治社會動亂
外籍勞工政策形成之過程
•民國七十年代末期,國內缺工率嚴重,非法外勞充斥著台灣市場,加上此時正逢國家建設六年計畫,需要大量的勞力。
•「十四項重要建設工程人力需求因應措施方案」的頒布→首次合法的僱用來自菲律賓、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等外籍勞工。
•「防杜外國人來華非法工作要點、「外國人來華逾期停留暨非法從事工作清查處理計畫」,開始取締非法外籍勞工(王尚志,2004:1)。
•民國八十年核定「因應當前人力短缺暫行措施」,准許六大行業中之十五種職別專案申請引進外勞。
•民國八十一年設立「就業服務法」,明確規定了外國人在台授聘之規範;同年八月開放家庭監護工、家庭幫傭、醫護監護工;同年九月考量到外銷產業的重要和缺工嚴重的原因,又多開放了六十八種行業。
•民國八十二年一月擴充到七十三種;同年五月至九月又接受六行業的申請,且經政府單位認可的重大工程得標者亦可。
•民國八十三年受理3D行業、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內之事業單位聘僱外勞(蕭博銘,2005:103)。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我國引進首批蒙古籍的外籍勞工,且勞委會更研擬未來還要引進孟加拉籍的勞工。
外籍勞工之現況
由於本國失業率的提高,使得外籍勞工政策近年來緊縮。
•臺閩地區外籍勞工(藍領)在臺人數按行業分
•臺閩地區外籍勞工(藍領)在臺人數按國籍分
•臺閩地區外國專業人員(白領)人數
•白領外勞來台人數國籍分別是
1.日本
2.美國
3.加拿大 為最多。
我國外勞政策與課題
•我國外勞政策基本立場
•我國外勞政策的課題
我國外勞政策基本立場
在1986年之前,政府爲了達到技術轉移與經貿發展的目的,鼓勵外國人前來投資,當時主要是依據「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只限於技術性及特定性業務人員可來台工作,非技術性外籍人士禁止進入,但因為當時諸多法規違反並無罰則,再加上治安機關對查緝工作執行時人力不足,非法外籍勞工無法禁絕,因此對非技術外籍勞工的流入台灣可說是「不開放但也沒有嚴格管制」。
•1988年後擬訂出的「我國現階段移民政策綱領」草案,可看出我國此階段對外籍勞工政策的立場及態度。
•引進外籍勞工之政策目標為:利於國內建設、促進國家繁榮與進步。
•對外籍勞工之選擇,應依據以下三項原則:
(1)國內所需
(2)技術人才
(3)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
•引進外籍勞工之程序為:(1)先取得就業主管機關之許可。(2)再由移民主管機關核准居留
•爲保障外勞政策之有效貫徹,應至少採行三項輔助措施:(1)雇主雇用未經許可之外勞時,應予以從嚴處罰,並責以負擔遣返之一切費用。(2)非法僱用之外籍勞工應予以驅逐出境。(3)違法辦理承攬外籍勞工引進業務,以騙財者,應嚴予懲罰,並應責以賠償當事人所受損失。
•政府當初擬定就業服務法來讓外勞合法引進,整部法令希望能將引進外勞所可能引起的社會、經濟問題降到最低,因此法條中包含了以下的政策要點:
(1)不全面開放外籍勞工的引進;
(2)外籍勞工的開放引進在於解決勞動力不足的問題,而非在於壓抑或降低勞動成本;
(3)外籍勞工的開放引進應該審慎執行,並應有效防範其對經濟及社會發展的可能不利影響;
(4)對非法外籍勞工應嚴加取締並不採取就地合法化。
(5)對非法僱用或仲介外籍勞工者要嚴加處罰。
(6)將來是否進一步擴大開放引進外籍勞工,鷹視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及現行開放外籍勞工措施之利弊得失而定。
(7)外籍勞工的來源國家應有所規劃及選擇。
•以上這些要點幾乎是針對外籍藍領勞工所規劃出的原則及考慮因素 。
•從當初選定引進藍領外勞的來源國看來,當時只針對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及印尼等四個國家,主要因素為:
(1)當時許多的台灣廠商都有到這幾個國家去投資,對來自此四個國家的勞工並不陌生;
(2)以觀光名義非法來台打工的外籍藍領勞工,以泰國與菲律賓最多,馬來西亞、印尼也有,所以從這四個國家來引進;
(3)在地理位置上來看,此四個國家距離台灣較為接近,便於了解;
(4)這四個國家跟台灣都有實質的外交關係,彼此互設辦事處,萬一有什麼問題的化彼此可以透過這個管道來交涉。
•在我國的就業服務法第46條和單一窗口機制的規定中,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令有規定外,以左列各款為限:
(1)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4)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5)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7)家庭幫傭。
(8)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9)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就服法中這樣的區分,是由於在立法之初,便認定這兩類外勞之於台灣的功用截然不同,因此對於外籍白領勞工和外籍藍領勞工的對待方式也有著天壤之別。
我國外勞政策的課題
•對於藍領外勞的規範,除了基本的防止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外,更多了許多管制措施,藍領外勞除了在工作的項目上為幫傭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工作外,還被限制為定期契約工、不得轉換雇主,甚至連許多的自由都被剝奪。
•台灣引進藍白領外籍勞工的配套措施方面,分為幾個項目:(一)勞動條件 (二)健康檢查 (三)就業安定費 (四)聘僱許可期限和雇主轉換 (五)本國勞工招募和培訓 (六)仲介費 (七)數量管制 (八)查察和處罰 (九)外國人權益的申訴管道
引進的辦法
•勞委會勞動統計月報雇主引進外籍勞工方式包括:委託國內人力仲介、自行引進、直接聘僱、委託國內人力仲介。經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比率最高製造業約85%,足見聘僱外籍勞工申請過程,對雇主而言可能因法規、時間等因素而無法辦理,不論家庭類、企業類雇主多數仍採行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加緊引進速度。
•申請聘僱外籍藍領勞工許可者都要透過雇主申請;申請聘僱外籍白領勞工許可者絕大多數透過雇主申請,少許可不需透過雇主即可逕行申請。
•凡需申請聘僱許可者,要先備齊相關文件,送交主管機關審核。多數情形下審核許可主管機關為勞委會,獲得許可者,再向外交部辦理簽證,入境時由境管局把關,入境後再向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申請外僑居留證,來台工作後,由地方政府由就業服務相關法規就工作所在地,進行不定期查核,以防範非法行為。
•引進類型分為下列三項:
1、需透過雇主申請聘僱許可對象 另外,可以入國簽證充作(白領)工作許可者的特殊情況包括三類:
a、凡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工作範圍、人數、停留期限等者。
b、來台停留期間在14日以下的履約人員。
c、外國法人或外國人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緊急事故所引發問題之需要,在我國境內從事專門技術工作之人,其停留期間在14日以下者。(「雇聘辦法」第4條第1項,第五條)
2、不需透過雇主、可逕行申請許可對象
3、免申請聘僱許可對象
•以上條件顯示,我國開放引進的工作類型以職類別為主,行業別為輔;外籍藍領勞工來台工作的開放程度較窄,外籍白領勞工來台工作的開放程度較寬;而外籍勞工(尤其是藍領者)若能獲准以居留身份留台,其工作選擇空間較寬。
外勞處境分析及其政策改進方向
•外勞人權當前處境以及其產生的問題
1、極差的勞動條件
2、法律上的不合理待遇
3、受到仲介業者的剝削
4、社會的歧視
5、藍領、白領間的差別待遇
•政策改進之方向
1、解決高額仲介費用
2、改善查察人力與諮詢服務中心
3、轉換雇主的制度
4、免付費申訴電話的改善
5、保障被害人資料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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